一、征税范围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
2增值税应税货物包括哪些 ?
3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
4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无形资产包括什么 ?
5增值税上销售货物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6增值税上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7增值税上销售金融商品如何确定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8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
9增值税上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 是指哪些情形 ?
10增值税上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哪些情形 ?
11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12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 ,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 , 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
2自然人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3增值税法所称的个人包括什么 ?
4以承包 、 承租 、 挂靠方式经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
5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 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三、税率和征收率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如何缴纳增值税 ?
2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4适 用 9%增 值 税 税 率 的 包 括 哪 些 ?
5适 用 13%增 值 税 税 率 的 包 括 哪 些 ?
6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7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9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航天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10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1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12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适用什么税率 ?
1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1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
15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什么税率 ?
16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 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 , 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征收率的条件是什么 ?
17适 用 6%增 值 税 税 率 的 包 括 哪 些 ?
1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
19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涉及不同税率 、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该如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
20纳税人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 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
21什么是销项税额 ?
四、应纳税额计算
1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需 要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记 , 其中 “ 年应税销售额 ” 都包括什么 ?
2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 , 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 应如何选择折算汇率 ?
4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 销售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
5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
6购进农产品需凭何种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7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 、 服务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应如何处理 ?
8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
9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
10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11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12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如何处理 ?
13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 , 如何确定销售额 ?
14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 , 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 手续费 、 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 ?
15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因销售折让 、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 , 应如何处理 ?
16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
17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18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
1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 、 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 ,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
20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
21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
2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
23什么是销项税额 ?
24什么是进项税额 ?
25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因销售折让 、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 应如何处理 ?
五、税收优惠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如何缴纳增值税 ?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3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
4托儿所 、 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5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6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7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什么 ?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9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门票收入是指什么 ?
10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古旧图书是指什么 ?
1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12医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
14纳税人能否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 ?
六、一般纳税人管理
1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2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自行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吗 ? 生 效 之 日 如 何 确 定 ? 如 何 办 理 申 报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
5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 是否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 、风控核查 、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 , 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 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
7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 适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 , 应该如何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8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 , 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 ?如何办理申报 ?
9小规模纳税人 , 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 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一般纳 税 人 的 生 效 之 日 应 如 何 确 定 ? 如 何 办 理 申 报 ?
10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 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
11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 如何处理 ?
12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 , 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 , 不再符合规定 , 应如何处理 ?
13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 , 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
14纳 税 人 在 2026 年 1 月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办 理 2025 年 四 季 度 或12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申 报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超过规定标准 ,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
1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施行前 , 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 应如何处理 ?
16按 照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管 理 的 纳 税 人 ,2026 年 1 月 1 日 后 ,是 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 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 , 应如何处理 ?
17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需 要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登记 , 其中 “ 年应税销售额 ” 都包括什么 ?
18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规定标准 , 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
19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如何处理 ?
20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哪天 ?
21何时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
22因自行补充或更正 、 风控核查 、 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的 ,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哪天 ?
23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
24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 , 不再符合条件后 , 应如何处理 ?
七、小规模纳税管理
1自然人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2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 , 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 , 不再符合规定 , 应如何处理 ?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不再符合条件后,应如何处理 ?
4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5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
八、征收管理
1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
2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已 补 税 /未 退 税 证 明 》电 子 数 据 联 网 核 查 的 具 体 规定是什么 ?
3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
4纳税人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预缴税款 ?
5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
6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
7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
8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
9增值税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
10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
11自然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
1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
13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4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
1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内但不在同一县(市 、 区 、 旗 ) 内的 , 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
16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 、 免除 、 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 , 或者提前退税 、 多退税款的 , 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
17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
18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
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增值税应税货物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无形资产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上销售货物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发布日期:2026-01-01
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的,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上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发布日期:2026-01-01
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是指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
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上销售金融商品如何确定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发布日期:2026-01-01
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金融商品的,是指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6-0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上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上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
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
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04-18
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6-01-0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法所称的个人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5-12-31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率和征收率
序号标题发布时间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2026-01-01
2增值税税率是多少?2026-01-01
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6-01-01
4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2026-01-01
5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2026-01-01
6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2025-12-31
7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9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航天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2025-12-31
10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什么税率?2025-12-31
1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12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13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1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15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什么税率?
2025-12-31
16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条件是什么?
2025-12-31
17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2025-12-31
1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2025-12-31
19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该如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5-12-31
20纳税人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2025-12-31
21什么是销项税额?2025-12-31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上规定执行。
答复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
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6-01-0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下列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一)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四、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
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航天运输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什么税
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什么税
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税率为
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
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5-12-31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一、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该如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25-12-31
一、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
用税率、征收率。
二、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什么是销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二、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如何选择折算汇率?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购进农产品需凭何种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
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
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四、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
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五、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
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九条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
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上述所称个人消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
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什么是销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什么是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上规定执行。
答复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
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
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
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
的机构。
第三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自2026年
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
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门票收入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25-12-3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古旧图书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25-12-31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医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
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能否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日期:2026-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8号)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生效之日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第二
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举例说明1:某零售业纳税人a,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a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1日至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a应在2026年6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某银行业纳税人b,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b于2026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b应在2026年7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d,税务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应该
如何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发布日期:2026-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举例说明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
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发布日期:2026-01-01
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
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
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自2026年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
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年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年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年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在2026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m,2026年1月申报期办理2025年四季度纳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m应在2026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施行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施行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2026年1月1日前已经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2026年1月1日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2026年1月1日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发布日期:2026-01-0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确定。自2026年1月1日
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哪天?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号)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何时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哪天?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不再符合条件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
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
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自然人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年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年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年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
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不再符合条件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
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
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发布日期:2026-01-01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6-01-01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